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得為再審原告之法律上依據(再審原告非原禁治產裁定之當事人)。
三、再審被告甲○○之親屬關係表乙份。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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