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民富教養院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民富教養院之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民富教養院之董事長,該教養院為修改捐助章程,乃於民國93年12月30日第1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其捐助章程第
7條,將董事由5人改為7人(修改內容及理由詳如附表),並業經桃園縣政府於94年1月25日同意備查在案等語,復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出席人員簽到表、桃園縣政府94年1月25日府社障字第0940022022號同意備查函文、新舊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民富教養院之捐助章程第七條如附表所示,與其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均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原捐助章程條文│新捐助章程條文│├─────────────────┼─────────────────┤│(第三章)第七條:│(第三章)第七條:││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首屆董事由│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適當人士及社會賢達或捐助│創辦人遴聘適當人士及社會賢達或捐助││人士擔任之,但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人士擔任之,但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人員遴聘董事時,不得超過三分│以內之人員遴聘董事時,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之一。│├─────────────────┴─────────────────┤│修改理由:││董事五人,偶爾於會議有缺席時,未能詳細研討會議,擬增加二名董事為七人,││有利於院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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