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350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衡
訴訟代理人 楊正宇
被 告 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勤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原告訂購機票,總價金
新臺幣(下同)116,240元,尚有45,000元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機票購票確認單及對帳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
二、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買賣價金及利息,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諭知訴訟費用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