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已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酒醉駕車行為,經本院判處罰金銀元八千元確定,此次再度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一點一點零三毫克,人體已出現昏呆、木僵、昏睡、肌肉失調明顯及精神錯亂,平衡感受損,言詞不清,定向力障礙,感覺障礙等之症狀,被告於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情況下,仍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被告對於用路人及自己之身體、生命造成潛在重大威脅,其漠視他人生命、財產權之行為,莫此為甚,若不予以適當之處罰,顯難以糾正其淡薄之法律觀念,並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速偵字第1983號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23鄰店仔7號居新竹市○○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用藥酒醉駕駛,觸犯公共危險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罰金銀元8,000元,甫於民國94年5月
31日繳清(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仍自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5時餘許起,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公司內飲酒,於同晚8、9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騎乘車牌號碼000—670號機車,往新竹市○○路○○○號4樓居所方向行駛,嗣於同晚10時44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西大路口,經警到場處理,對甲○○作呼氣測試,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仍騎機行駛於道路之事實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當場測試酒精濃度,其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1.03毫克,有該酒精測定紀錄1紙在卷足憑。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倘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駛車輛,是員警據此開具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佐。又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是就本件之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判斷,被告當時應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此外,另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與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資佐證,是再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益可證明被告當時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嫌。
四、具體求刑:被告前曾涉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罰金銀元8,000元,於94年5月31日繳清,仍不知悔改,一再漠視不特定用路人及自身之安全,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檢察官陳玉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雅鈴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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