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松鶴木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謝火 即協信滾條切布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3,88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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