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52號
原   告 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訴訟代理人  郭欣翰
被   告  黃俊維 即特式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3時4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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