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真實住所(娘家址),及載有該住所之身分資料(如結婚證、來台施行證、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在台流動戶口申報資料)。
二、如被告確已行方不明,並應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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