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萬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光愫 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七六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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