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劉耿
       劉敏鳳
       劉耿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5年度六簡字252號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劉耿和之債權人,欲瞭解本件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實有閱卷必要,爰聲請准許閱覽前開
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
105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
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