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
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 謝忠霖 ,然未提出委任狀,倘若原告確有委
任謝忠霖為訴訟代理人之意,請補正上開缺漏,以符法定程式,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