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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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吳明俊
相 對 人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帳號「00000000000」之記載,應
更正為「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帳號之記載,有
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玉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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