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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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法定代理人 高興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麗雲 等人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39萬2,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