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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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原告 吳温寶菊

訴訟代理人 吳家玉

被告 杜彥澤

林志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杜彥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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