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昭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