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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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05號

原告 劉懷賢

被告 吳旻峻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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