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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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王信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游澤恩 間請求確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見本院卷第43頁),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依其表明之上訴範圍則為3,064,871元(見聲明上訴狀),共計4,864,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1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