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0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並親自前來本院遞交刑事撤回狀,而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自應尊重告訴人對告訴權之處分,並予被告及時補救機會,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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