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慶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街○○巷○○號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丁士哲 律師複代理人 謝采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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