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90號聲請人勁霖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5年7月25日│172,000元│RU0000000││││司 何清祥 │權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