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貴川 代理人 蔡景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載有明文。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未滿前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亦有效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惠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 黃承鴻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112年11月30日250,000元EB0000000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