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素娥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錄音機壹臺、錄音帶壹捲、傳真機壹臺及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原記載「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應更正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財物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單一犯意」外,其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所為有害社會善良秩序、助長投機心理,惟其犯後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437號被告林素娥女47歲
住彰化縣○○鄉○○村○○街臨31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素娥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六合彩組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1年2月中旬某日起,由林素娥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街臨312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之六合彩簽賭站,以「2星」、「3星」、「4星」等種類之賭博簽單(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3碼等,依此類推,即為中獎),供賭客簽賭,每簽1支賭資為新台幣(下同)68元至78元不等,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賭博財物,林素娥則從中每注賭資抽取2元之佣金,再將其餘賭資及簽注號碼傳送予上游姓名年籍不詳之組頭,以核對每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2星」每簽中1支可得57倍彩金,「3星」每簽中1支可得570倍彩金,「4星」每簽中1支可得7500倍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上游組頭所有。嗣於101年4月7日19時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林素娥所有且供賭博用之錄音機1台、錄音帶1捲、傳真機1台及簽注單2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素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錄音機1台、錄音帶1捲、傳真機1台、簽注單2張及卷附現場照片4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其與上開組頭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簽注單2張為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錄音機1台、錄音帶1捲、傳真機1台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檢察官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蕥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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