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三號、第六一0八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重建之規定,各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乙○○、甲○○於審理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丙○○之指訴。
(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本院先後至現場履勘後所製之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檢察官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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