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9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林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90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零壹拾元整,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整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汝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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