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東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田佳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9月14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760047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佳偉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田佳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7年9月10日下午7時30分許。
⑵地點:新竹縣○○鎮○○街○○○巷巷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鳴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田佳偉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照片6張、內政部原住民自製獵槍執照影本。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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