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原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奕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俊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