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501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501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原告,被告於該案開庭時當眾侮罵原告,爰聲請
交付上開事件該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5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
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
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
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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