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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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怡生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瑤芳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提出債務人張怡生之被繼│原告請求代位債務人張怡生請求分割其自被繼│
││承人 張山旺 之除戶戶籍謄│承人繼承取得之遺產,乃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
││本、遺產清冊,及全體繼│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應將所有未主張分割遺產之繼承人列為共同被│
││事勿省略),並核對與卷│告,其當事人適格始得謂無欠缺,故原告應提│
││附繼承系統表是否相符,│出左列文件,以供查對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當事│
││如不相符,請提出正確之│人適格有無欠缺。│
││繼承系統表。││
├──┼───────────┼────────────────────┤
│2│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
││書、查報並補正全體適格│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如有起訴狀所列被告以│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
││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
││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
││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參照)。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對全體繼承人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並│
││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
││(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新戶籍謄本,且原告所提被繼承人遺產稅核定│
││以外之遺產,應追加以全│通知書內容模糊不清,本院無從判斷原告是否│
││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以全體被繼承人為被告、是否以全部遺產為本│
││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提│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
││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名│以確定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依前揭說明,│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訟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之起訴狀(應依被告││
││人數檢附繕本)。││
├──┼───────────┼────────────────────┤
│3│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部財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
││額,並照右列說明依民事│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裁│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
││判費,扣除已繳裁判費新│條之2亦有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則以原告│
││臺幣3,200元,如有不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
││,並應補繳差額。│77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
│││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
│││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
│││法院102年臺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
│││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
│││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
│││年度臺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價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原告債務人繼承被繼│
│││承人遺產所受利益,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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