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文杰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起至晚間11時許,在
位於新竹縣○○鎮○○街○○巷○○號2樓之住處內飲用生啤酒
3瓶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年9
月1日上午6時30分許,自上址住處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駛在馬路欲到竹北中山路上班,而於107年9月
1日上午7時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十興路1段交
岔路口時,因機車未裝設後視鏡,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
酒氣,經警於同日上午7時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33毫克而查獲。
二、本院之判斷
1.被告張文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員警偵查報告
3.酒精測定紀錄表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張文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2.爰審酌被告前於99年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經判決緩刑2
年,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的,而於101年11月17日執行完
畢的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飲酒後,仍騎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
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
肇事無人傷亡,兼衡其職業工、00年0月00日生、國中畢
業的智識程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騎
機車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明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