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98號上訴人 林靖晏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楊惠雯 律師被上訴人 潘秋源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受命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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