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696號聲請人 蘇桂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建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另確認相對人王建生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