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25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彥宏
王珍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蕭曉玲李茂玄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二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