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輝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輝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輝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7年12月28日、108年2月28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8年4月27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至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疾病需手術治療部分,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該所函覆略以:該員因鼻竇炎於108年1月22日、同年2月25日及
3月19日戒送外醫,醫囑建議行手術治療,本所將持續注意其病情,適時提供必要診療等情,有該所108年4月18日彰所衛字第10800210460號函在卷可參,顯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基此,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