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78號
原   告 甲○○
            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6,8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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