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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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訴訟代理人丙○○
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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