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被告丙○○
乙○○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因殺人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均應自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魏新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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