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七十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十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漁業法,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十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更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境罪,由本院金城簡易庭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七十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並於同年十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查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卷宗後,認為符合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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