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60號
原告 郭采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連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提出原告已交付借款給被告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並檢送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