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國清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