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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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詹文馨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