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91號上訴人 王美滿 被上訴人 王美麗
許玫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佑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3,552元【計算式:(被上訴人王美麗:2,393,565元)+(被上訴人許玫宣:
139,987元)=2,533,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2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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