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債權人 王志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公續豪 即續航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公續豪即續航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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