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上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莊立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42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