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上訴人俊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俊雄
樓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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