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劉淑貞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業經本院退郵新台幣四百九十五元,應予以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九千九百四十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五百二十五││退郵四百九十五元│├───────────┼────────────┼─┼───────────┤│三、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四、公示送達刊報費│一千│││├───────────┼────────────┼─┼───────────┤│五、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七十│││├───────────┼────────────┼─┼───────────┤│合計│八萬一千六百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