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成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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