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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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新清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其父親莊榮厚共有幾名子女(即共同扶養義務人)?並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莊榮厚之扶養費用,及應提出各該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未成年子女有無其他共同扶養人(如未成年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應陳報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