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許聰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秋如 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