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對本院判令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2,89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表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542,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9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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