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林靖雲 原告 林献雲 原告 林華斌 原告 林金融 原告 林宏雲 原告 林華崑 原告 林瑋雲 原告 林錦雲 原告 林豊鄉 原告 林震鄉 原告 林雄鄉 原告 林志明 原告 林福鄉 原告 林金圓 原告 林德圓 原告 林永廷 原告 林芹 和原告 林文宏 原告 林文山 原告 林文正 原告 林松雄 原告 林永雄 原告 林俊仁 原告 林俊君 原告 林昌雄 原告 林國雄 原告 林招福 代理人 林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禎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民事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林禎(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而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28/64,依原告所陳報系爭祭祀公業之不動產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如附表所示現存土地,部分土地業經徵收或買賣者未列入其中),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
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鍾小屏附表:
┌─┬───────┬──────┬──────┬─────┬───────┐│編│地號│公告現值(元│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1○○○鄉○○○段│550│170│全部│93500│││656地號│││││├─┼───────┼──────┼──────┼─────┼───────┤│2○○○鄉○○段│900│4739.16│全部│0000000│││314地號│││││├─┼───────┼──────┼──────┼─────┼───────┤│3○○○鄉○○段│5400│652.97│4241分之7│5820│││1549地號│││││├─┼───────┼──────┼──────┼─────┼───────┤│4○○○鄉○○段│5400│400.56│4241分之7│3570│││1550地號│││││├─┼───────┼──────┼──────┼─────┼───────┤│5○○○鄉○○段│5400│436.14│4241分之7│3887│││1568地號│││││├─┼───────┼──────┼──────┼─────┼───────┤│6○○○鄉○○段│900│2525.96│4241分之7│3752│││1578地號│││││├─┼───────┼──────┼──────┼─────┼───────┤│7○○○鄉○○○段│650│126│全部│81900│││972-2地號│││││├─┼───────┼──────┼──────┼─────┼───────┤│8○○○鄉○○○段│710│218│全部│154780│││791-1地號│││││├─┼───────┼──────┼──────┼─────┼───────┤│9○○○鄉○○○段│920│48│全部│44160│││554-1地號│││││├─┼───────┼──────┼──────┼─────┼───────┤│10○○○鄉○○○段│920│1223│全部│0000000│││554地號│││││├─┼───────┼──────┼──────┼─────┼───────┤│11○○○鄉○○○段│700│1098│全部│768600│││517-1地號│││││├─┼───────┼──────┼──────┼─────┼───────┤│12○○○鄉○○○段│1600│609│全部│974400│││517地號│││││├─┼───────┼──────┼──────┼─────┼───────┤│13○○○鄉○○○段│1900│1269│全部│0000000│││512地號│││││├─┼───────┼──────┼──────┼─────┼───────┤│14○○○鄉○○○段│700│69│全部│48300│││200-6地號│││││├─┼───────┼──────┼──────┼─────┼───────┤│15○○○鄉○○段96│600│3703.85│全部│0000000│││地號│││││├─┼───────┼──────┼──────┼─────┼───────┤│16○○○鄉○○○段│750│3617│全部│0000000│││290-1地號│││││├─┼───────┼──────┼──────┼─────┼───────┤│17○○○鄉○○○段│750│344│全部│258000│││290地號│││││├─┴───────┴──────┴──────┴─────┼───────┤││合計│││000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總價額15,177,233元×原告派下權比例64分之28=6,640,0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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