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8號上訴人 盧連宗 被上訴人 謝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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